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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3-23阅读:881次

  据青海日报报道,为落实国家各项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推进资源税改革进程,确保我省资源永续利用、循环利用,省财政近日下发通知,确保国家资源税新政落实。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上调铁矿石、锡矿石、钼矿石、菱镁矿、滑石、硼矿等6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铁矿石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80%征收;锡矿石资源税额一等到五等每吨分别从现在的1元、0.9元、0.8元、0.7元和0.6元调整到20元、18元、16元、14元和12元;钼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12元、二等矿山11元、三等矿山10元、四等矿山9元、五等矿山8元,分别提高了4元;菱镁矿资源税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每吨15元;滑石、硼矿资源税税额由每吨3元调整为每吨20元。
  省财政将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步伐的相关要求,加强资源税改革调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出部分资源税政策的调整方案,把资源优势转化为财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