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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4-14阅读:926次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07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 年4 月11 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马钢办公楼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 名,实到董事5 名,董事赵建明先生委托董事苏鉴钢先生代为出席本次会议并根据赵先生本
  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董事胡达文先生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苏鉴钢先生主持,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协议》。
  详细情况请见2012 年4 月12 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二、批准《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08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 年4 月11 日在马钢办公楼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 名,实到监事5 名。监事会主席张晓峰先生主持会议。
  出席会议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通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2012 年关联交易协议。
  2、审议批准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会议认为上述两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营运实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09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内容: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人回避情况: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苏鉴钢先生、赵建明先生已回避表决。
  该协议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一、关联交易概述
  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12 年4 月6 日就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该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2012 年4 月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公司董事对该协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关联董事苏鉴钢先生、赵建明先生在表决时按规定作了回避,与会的四名非关联董事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该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 号
  3、法定代表人:顾建国
  4、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42211
  5、注册资本: 人民币629,829 万元
  6、企业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施工,建材、机械制造、维修、设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物资供销、仓储,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租赁,农林业。
  8、关联关系: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50.47%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91%的股份,集团公司持有财务公司9%的股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2 年4 月6 日
  3、协议期限:该协议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4、交易原则
  (1)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支付存款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亦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利率。
  (2)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贷款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亦不低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收取同期同类型贷款利息的利率。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根据财务公司的要求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提供抵押或担保措施。
  (3)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时,收费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如适用);亦不低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5、协议有效期内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日存款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民币7 亿元;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最高日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 亿元;协议有效期
  内因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而发生的须缴付给财务公司的服务费不高于人民币5,000 万元。
  6、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每月日均不得高于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的存款及应计利息总额。
  四、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方面,财务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以使本公司利用其部分融通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并且通过财务公司获得的净利息和服务费而增加效益;另一方面,根据前述交易原则
  和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总体而言,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认为:该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协议是按商业原则签订的,条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协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4、《金融服务协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